制办的一等金功牌,除仍为一两四钱重外,中嵌珊瑚。
同治二年三月之后,统一制式的宝星奖赏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推行,名称的逐渐一致,等第的相继划分,这就为宝星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十二月,经总理衙门大臣奏请,清政府正式颁布了《宝星章程》,由总署照会各国使臣并知照南北洋大臣、各省督抚,出使各国大臣“一体遵照办理”。该章程对宝星的名称、等第、藻饰与式样、执照、制造颁赏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名称。仿照中国旗帜以绘画龙文为识的定例,在宝星上錾以双龙,即名曰双龙宝星,头等第三以下皆于上錾,大清御赐四字。
第二、等第。各国宝星之例,有国君自行佩带者,有赏给他国君主佩带者,有赐给本国臣民和他国臣者,“邠示迥殊,等威不一”。于是规定中国宝星专赏外国人,共分五等十一级(见下表)。在宝星上錾刻清文注明等第字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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