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晚清宝星制度初探 |
 |
时间:2007-3-9 17:20:07 来源:不详
|
|
|
了清政府颁给的宝星。十二月,外务部官员,出使大臣十五名各获等第有别的宝星。稍后农工商部官员,海陆军大臣和重要行政官员相继获得。至此,中国的宝星制度最终完成了与世界各国宝星制度的接轨。
从同治二年三月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十二月,清政府颁给洋人和国人的宝星总数实属不少,对当时中国社会也产生过一定影响。首先,对外聘人才的奖赏,由于把关较严,层层复核,因此质量较高,能够起到鼓励的作用。一个奖案一般要通过使用人才的基层官员的考察,督抚大员或各部首长的复核。清政府作为最后的审定机关有时还要征求总署或外务部的意见。各级审查的重点是该洋员功劳的大小,职务的高低及其与奏定宝星章程是否相符。如果复查无异即予颁赏。对宝星得主而言,这既是对他过去工作成绩的肯定,又是一种鼓励。比如:德国兵官汉纳根监造旅顺口炮台坚固,于光绪十二年(公元1886年)受赏三等第一宝星并三品顶戴。李鸿章称“该洋员感激图报”,仿照西洋新式做法建造日岛炮台并悉心指授在工员弁,实属著有劳绩,光绪十八年又奏请赏给二等第三宝星〔28〕。光绪二十年,清政府又以教练有方,大东沟之战奋勇效力为赏给他二等第一宝星〔29〕。由此可见,及时的宝星奖赏对受聘洋员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其次,清政府从联络邦交的需要出发赠予了不少宝星,李鸿章等人对此寄予了过高的期望,他常说要“酬其先事之劳,以策后来之益”〔30〕,但事实上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随着列强侵略的深入,中国主权的完整遭到破坏,已无独立的外交可言,处于半殖民地地位的清政府所授予的宝星不可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最后,赏给中国人宝星,因其受赏面小而影响不大,但它开了国人受赏宝星的先例而为中华民国所继承和发展。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