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这种奖赏必定对中国有益。比如,在中国近代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外聘洋员;在中国对外交往中大力襄助的外国政府官员等,清政府表示要“各如其以相酬”〔23〕。
“奏定宝星章程”颁布后通行各省,效果良好。但在实行中也发现有不够完善的地方,需要作出修改。比如:头等第二、第三的赏给对象不够准确,首先提出修订建议的是驻外公使许景澄,他对西方爵位广泛考察的基础上致函总理衙门。“应请衙门立案声明,头等第二宝星专赠各国世子并近支亲王,凡例袭王爵者不在此例,以昭划一”;头等第三宝星“应以部院大臣、头等公使为断,庶二等公使有爵者不能援照”〔24〕。光绪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三月,总理衙门大臣在奏中力主采纳,“臣等覆加查核,所言甚有条理,与原奏慎重厘定分别等威之义亦属相符”〔25〕,因此应立案通行,得到批准。这是对宝星制度的第一次修订。
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二月,经总署奏准对宝星式样进行了重大改造。中国原用宝星式样之弊在于“形方且重,与内地功牌相近,外人往往以为艰于佩用”,因此必须改铸,其参照系仍是外国宝星。“宝星取象列星,外国制造多为光芒森射之形,以显昭明而彰华贵”,李鸿章出防欧州曾提出过重要修订意见,故清政府决定今后宝星式样要“量与变通,参酌欧州各大国通行式样加以星芒改制,精工铸造”〔26〕,大小佩带不再绣龙形,其余名称、藻饰、錾刻等一律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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