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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华工在南非(1904-1910)

时间:2007-3-9 17:21:21  来源:不详
二是清朝政府与英印政府在对出国侨工的保护力度方存在差异。19世纪的印度为英属殖民地,纳塔尔当局要从印度输入劳工,必须征得英印政府的同意。英印政府与纳塔尔英国殖民当局虽同受大英帝国管辖,但英帝国为维护国际形象、巩固它在印度的殖民统治,不得不对自己殖民地的人民的要求有所考虑。1856年,英印政府曾因纳塔尔方提供给印度劳工的工资不足而拒绝南非输出苦力;1859年同意劳工输出,又在公众的舆论压力下,与纳塔尔殖民者进行交涉,解决劳工的生病治疗问题,还为劳工争取到劳动期满居留南非并享受与白人同等待遇的权利,虽然这项权利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但毕竟给印度侨民提供一层保护。客观地讲,英印政府在维护出国侨工的权益方还是有成效的。 

相比较而言,清政府对南非华工提供的保护则显得不够。这主要是由当时清政府的国际地位所决定的——自身难保,毋言保外。史料记载:“1866年清政府和英法公使签订《续订招工章程条约》第二十二款,规定招工手续、契约期限、工作时间、疾病照顾细则……英政府不肯承担工人回国川资……此后三十年中,英国政府与商人继续滥用1866年条约的权利而不受条约义务的约束,使被骗诱出国的中国工人得不到任何保护与保障。”[60]1904年的《中英会订保工章程》,与1866年《续定招工章程条约》相比,英国方如要招工,已无须再清政府提出申请,而改为径清政府发号施令。清政府名存实亡,即便是中国官员有保护南非华工的意图,也是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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