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方当局对涉外事务的管理,许多方面是通过行商与大班的往来合作而完成的。清朝地方当局在处理涉外事务方面,往往需要大班的配合。如:
粤海关规定,外国商船来广州贸易,凡所带护货兵船,均不许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如敢擅进,守口员弁报明驱逐,停止贸易。”〔5〕乾隆五十六年正月(1791年2月),英国皇家船只“豹号”(Leopard)和“泰晤士号”(Thomes)到达澳门,经公司大班们劝告,“他们确信兵船的进入内河是违背中国法令的”,就把船只停留在虎门以外〔6〕。嘉庆四年(1799年), 两广总督又谕令各行商:嗣后有外国兵船驶至粤洋,“该洋商等,即拨引水带赴潭仔,并令该国大班先行知会兵船照例湾泊潭仔,以符定例。”〔7〕嘉庆十三年(1808 年)发生英国兵船蛮横闯入省河的严重事件。事后,英商大班喇@①(J. W. Roberts)在呈粤督禀中承认:其兵船头目“嘟@②喱不先禀明,即行登岸,实属冒昧。幸蒙天恩荡浩,不加诛戳,仅予驱逐,感激无地。喇等已将始末缘由秉明本国王,自必将嘟@②喱治罪”,并作“断不许其兵船再来滋事”甘结〔8〕。
此外,粤海关当局还通过大班约束其商船人员,务必遵守中国法律;“查夷人若有违犯,应责令大班将犯罪本人交出。”〔9〕等等。
东印度公司和散商往往通过大班向清地方当局呈禀,反映他们的利益或要求。大班们的呈禀,有时亦能引起当局的重视。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东印度公司驻华大班啵啷(Henry Browne)向地方当局呈禀“十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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