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4年1月25 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子爵(Lord Palmerston)于其特别训令中, 告诫律劳卑遵照中国规章,不得把英国的兵船“开入虎门口,除非由于非常的情况而有此需要。”英国政府对律劳卑的训令,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尊重中英间传统的贸易关系。但是,与此矛盾的是,巴麦尊同时又指令律劳卑“到广州后应立即以公函通知总督”,“却要他采取步骤把他自己由一纯商务监督——中国人心目中的大班身份,变成一个代表英王的使节身份——这又势必要破坏中国的一切规章和触犯中国的一切成见。”〔13〕“英政府也没有发给律劳卑一件凭证,以便呈递中国君主或其他的官吏;甚而连任命律劳卑一事都没有通知北京政府或广东当局,尽管律劳卑男爵在离开英国以前曾要求政府应作到这一点。”〔14〕英国政府在事前缺乏与清政府进行任何商议的前提下,竟然单方面派出一个具有“代表英王的使节身份”的商务总监督,这无疑是一种强加于人的殖民外交手法。
律劳卑自身的鲁莽与狂妄,又直接加剧了事态的恶化。1834年7 月15日律劳卑抵澳门,未经准许,25日擅自抵达广州。律劳卑向行商表示,他要立刻以适合于英王代表身份的方式,直接与总督往来,并在拟给总督卢坤函中“声称他有保护与促进英国贸易之权,并得依情形之需要,行使*与司法权。”〔15〕
清朝地方当局对律劳卑这位新来的“夷目”违例来到广州感到不满,对其所投公函拒绝接受。依清朝惯例,“当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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