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啵啷禀:“英吉利国的买卖人,另有旗号。呵@③哩噶也会我们的话,也是我们这样衣服,另有旗号,不要和他们混到一块。”粤督批:“此条应存记备查,遇有事件,自应查明旗号办理,不致牵混影射。”〔10〕
可见,清朝一些官员对外商的某些合理要求,尚能一定程度予以采纳,并非一概拒之门外。以大班为首的西方商人,在配合粤海关管理及在促进清政府改革通商制度方面,亦曾经起过一定的作用。但从总的情况看,粤海关当局受体制所制约,其通过行商与大班所发生的关系,通常只是一种较为单纯的贸易管理之关系。
二、清政府对“大班”改为“商务监督”的反应
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特权的终结,传统的中西贸易关系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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