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一种调整的契机。
道光十年(1830年)行商即向地方官员禀明:英国“公司至道光十三年期满,该国夷人,各自贸易。”当时两广总督李鸿宾等不能理解,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期满”意味着什么。他们只是“恐事无统摄”,“饬商传谕大班,寄信回国,若公司散局,仍酌派晓事大班来粤,总理贸易。”〔11〕道光十四年(1834年),公司对华贸易已经结束,在新的“大班”未至之前,两广总督卢坤与粤海关监督中祥曾“饬商妥议,务使事有专责,勿致散漫无稽。”〔12〕令广东当局不可思议的是,此时英国却以粗暴的方式派来了所谓的官方代表——商务总监督律劳卑。由此引起中英之间产生了一场严重的冲突。
1833年12月10日,英国枢密院公布了一道国王的委任令,任命律劳卑男爵(William John Lord Napier)为管理英国臣民对华贸易的总监督。在中英之间没有正式外交的情况下,英王于1833年12月31日所签署的敕书中,对律劳卑等人训示:他们“必须避免任何足以引起中国人民或政府的嫉忌或猜疑的行动、言语或行为,或是激怒他们”;他们自己既须牢牢记住,还要使一切英国臣民深切了解“遵守中华帝国的法律和习惯的义务,只要这些法律在对英国臣民执行时是本着公平与认真的态度,并且同样行之于中国人与其他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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