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裁厘加税,但须经各国允许照办后方可实施,各国不得或明或暗要索*、商业利益〔21〕。
三、内河航运及其余条款
综观中英商约十六款,客观地分析,其中的第十款以及附件《续议内*轮章程》对中国的损害最大。虽然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的《内*轮章程》在给予外国人以内河航运权方面有实质性的扩展,但其对西方列强尤其是英国和日本来说仍“间有未便”:第一,1898年所订定的内河行轮规定是一个“章程”,就国际法上的意义来说,它是一个国内法,不具备像条约那样的契约性和约束力。第二,关于洋轮行驶范围的限制。1898年的内*轮章程及其续补章程中只允许洋轮“专作内港贸易”,即在一注册线上,只能由一个通商口岸到另一个内地港之间可以往来,定期返回,但禁止随意在内河港口间和通商口岸间行驶。第三,对于轮船体积上的限制。能够从事内港贸易的洋轮限于“非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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