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这套抵制到底的理念,一直成为义律处理林维喜命案所坚守的重要原则。在此前提下,义律在给中方官员的函件中,明目张胆地表示:“最确切无疑的是,如果有人揭发这个不幸的人系因一名英国臣民的行为而丧失生命,而且该罪犯被发现,那末,将按照他本国(指英国——笔者按)的法律立即把他交付审判。”(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1839年7月18日,同上书426页。)在另一封致钦差大臣委员的公文中,义律再次强调:“在本领事所管理之内,倘有犯罪者,义律自应加意勉力,认真查察。如果系英吉利国人犯罪,即将犯人依照本国律例审办也。”(注:《道光十九年第9 号——义律海军上校致钦差大臣所派官员函》(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十九年六月十一日,《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67页。)义律的言论, 无疑为干涉中国的司法自主权走出了第一步。
当义律在香港调查此案时,其实已经掌握了6名疑犯的资料,最后,他运用自己权力的极限,决定将审讯付诸实行(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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