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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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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6: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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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邓二人还向义律重申中国政府要求交出*凶犯的法理依据,并表明中国是拥有司法自主权的。在给义律的公文中,他们说:“犯罪若在伊国地方,自听伊国办理,而在天朝地方,岂得不交官宪审办?且从前内地所办命案夷犯,历历有据,各国无不懔遵,岂义律独可抗违此例乎?”(注:林则徐、邓廷桢:《会批澳门厅转禀义律抗不交凶说帖》,道光十九年七月初九日,《林则徐集·公牍》,130页。 )他们还申斥义律“诬罔不忠”,因为英国君主远在数万里外,怎能命他不准交凶呢?(注:林则徐、邓廷桢:《会批澳门厅转禀义律抗不交凶说帖》,道光十九年七月初九日,《林则徐集·公牍》,130页。 )义律始终对中方官员的要求置之不理,澳门同知曾派遣引水邓成兆将谕帖送往义律的寓所,但义律却闭门不纳(注:林则徐、邓廷桢:《札新安县将澳门厅缴回谕帖转给义律》,道光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林则徐集·公牍》,133页。)。林、 邓二人只好再向义律传谕谓:“如果即日送出凶夷,并将新来鸦片悉数呈缴,尚可宽其一线。不然,即当肃将天威制其死命,毋谓言之不早也。”(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1册,690页。)假使义律再不接阅及回复,此传谕将会在街上张贴,供华民和各国洋人共见共闻。
这封警告函件终告见效,可是义律仍然施展拖延的伎俩,为抗拒交凶的事情找寻新的借口。首先,他提出并不想随便找一个人来顶罪;再者,他只是奉命行事,根据其国主特谕:“倘蒙大皇帝恩准,英吉利人同如内地闾阎之民,一经亲诣部院衙门越欣(诉——笔者按),亲得在京控报进奏,方可善妥无疑,交人审办,不然切不可交人解究也。”(注:《道光十九年第92号——义律海军上校为交凶之事复禀》(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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