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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6:37  来源:不详
当然,这个具有刑事和海事审判权力的法庭的成立,最关键之处并非是否获得外交大臣的授权,正如前文所述,这只是英国政府一厢情愿的想法。事实上,在1838年,巴麦尊还试图向国会提交法案,希望为这个打算在中国设立的法庭增添民事审判的权力(注:请参看Sir JamesGraham (1792 —1861 )在英国下议院的辩论发言, 见Sir  JamesGraham,"War with China", 7 April,1840, in No. II, Subjects of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  in 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LIII(53),p.687。)。英国国会下议院就此法案展开了甚具意义的辩论。Hawes 议员的发言是值得注意的,他说:“我希望向巴麦尊提出询问,中国政府是否会认为设立法庭一事是干涉其本国的法律呢?巴麦尊将会设立一个法庭,而这个法庭所附载的权力是他无法执行的。 ”(注:引自Mr. Hawes (封爵后改称SirBenjamin Hawes),"China Courts", 28 July, 1838, in No.  II,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  in Hansard"s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XLIV(44) ( London:Thomas Curson Hansard, Paternoster Row, 1838) , p. 744. )SirGeorge Staunton 更进一步指出:“任何容许在华设立民事和刑事审判庭的法案,这个时候都是并不适合通过的,除非得到满意的证据证明中国政府同意这个做法。”(注:idem. p.745.)

1839年7月26日,义律在没有得到中国政府任何形式的同意下, 向全体英国侨民发出公告,宣布有关在中国开设法庭审讯的程序和条款,甚至拘捕令的样式亦附列其中(注:Charles  Elliot, "Official Public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s", 26 July,  1839,  in The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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