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抗战时期中英谈判香港问
对义和团运动学术讨论中
从《燕行录》看18世纪中
论中国近代民族资本的分
再论中国资本主义和资产
试论中国资产阶级的产生
论中国资本主义两个部分
试论中国近代农业中资本
陈旭麓略论中国近代社会
沈渭滨论辛亥革命与东南
最新热门    
 
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时间:2007-3-9 17:26:37  来源:不详
840年2月20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 535— 536页。)。由上述两函看来,巴麦尊应不会支持义律未得中国政府同意而成立的法庭及其裁决的结果。

但是中英两国相隔数万里,对于一切通讯和公文传递往还,必然花费数月至半年的时间,义律在当时是否能够清楚了解其本国政府对林维喜事件的立场及是否得到授权设立法庭进行审判,是一项重大的疑问。可是义律却越过这些规定与约束,径自审理此案,并在法庭裁决后的数天,便将审判的结果通知澳门军民府,信件的内容提到他要依循英君主的谕令,不能将罪犯交出,而且他亦没有发现该罪犯(注:《道光十九年第90号——义律海军上校致澳门军民府函》(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十九年七月初八日,《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220页。)。 义律这种做法尤如林则徐所指:“尔身为一国之吏,偏压受害死者之阴魂,有此理否?”(注:《鸦片战争》2册,214页。)事实上,义律所摆出的是一副为所欲为的态度,对中方官员要求交人之事,完全充耳不闻,他甚至有一段时期停止接收任何中方官员的函件(注:《义律海军上校致钦差大臣所派官员函》,1839年7月21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38页。 林则徐与邓廷桢对义律拒收谕帖之事极为不满,见林则徐、邓廷桢《会谕澳门同知再行谕饬义律缴土交凶稿》,道光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及《札新安县将澳门厅缴回谕帖转给义律》,道光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林则徐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