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土货征收出厂税和销场税问题。从字面上讲裁厘应包括:裁去进口洋货、出口土货以及内地往来土货厘金。但是在交涉裁厘加税过程中,清政府代表尤其是张之洞仍想对纯粹在国内流通的货物征内地税。最后规定:裁去行厘,换之以对土货在出产地及最后销售地征税。
裁厘加税是一个复杂问题,牵涉面极广。1902年9月5日签字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中的第八款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它共分十六节,比商约中任何其他款项都要长得多,占整个条约十六个条款一半以上的篇幅,其主要内容如下:(1)裁撤所有厘卡及征抽行货他捐各关局所, 保留沿江、沿海通商口岸以及内地的常关,可以添设常关;(2 )进口洋货征至12.5%,出口土货所纳税总数不得超过7.5%,此税一经交清, 货物均全免重各项税捐以及查验、留难;(3 )对于只在国内销售而不出洋的土货征收销场税,即于货物销售地点征收税额,具体款目任由中国自定;(4 )凡洋商在中国通商口岸或华商在中国各处用机器纺织成之棉布,须完10%的出厂税;(5)土药统捐;(6)盐厘改为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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