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关税务司贺壁理(A.E.Hippisley)、造册处税务司戴乐尔(F.E.Taylor)以及后来加派的代理总税务司裴世楷(R.E.Bredon)则始终直接指导和参加了谈判。
1902年1月11日,中英新通商行船条约谈判在上海正式开谈, 拉开清政府与各有约国逐个进行修约的序幕。谈判伊始,英国代表提出二十四条款,其内容庞杂,大致可以分成两个大方面:第一,扩大外国在华的通商贸易和航行的权利;第二,按照西方列强的制度及利益改造清政府。具体包括:外洋货物牌号宜注册及保护;开放新的通商口岸;整顿矿物铁路章程;洋人入内地长期居住贸易;整顿长江上游和珠江;整顿中国邮政和电报;货物在内地转运时免税,土药加税;统一货币;制定海上律例,并设立商律衙门;修改内河航行章程;切实施实子口税单制度;常关归海关管理;修改推广土货出口三联单镇江章程〔3〕。 以上诸款不仅涉及到清政府的对外贸易,而且也包括*、财政、司法等多方面、多层次。在所有条款中,“最关键的以及其他条款所必须依赖解决的问题就是厘金。”〔4〕然而, 英人在最初提出的二十四条款中只字不提“加税”,而代之以实施、完善、推广子口税单、镇江章程、口岸租界免厘、内地往来货物免厘。其原因有二:一是英人的兴趣并不在修改税则上〔5〕; 二是英人的目的在于要清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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