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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运动中的 合理 私利1905年抵货运动夭折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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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3:1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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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地描述各类主动或被动参加者的行为方式,并从中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显然,在爱国运动中,多数参加者乐于奉献是不争的事实,较困难的是说明私利的考虑在何时并如何起作用的。我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起作用。第一,当运动要求人们做出特别牺牲的时候,如学生退学,工人罢工,商人罢市,此种举动一般需有相应的补偿措施方能持久、有效。比如1903年爱国学社和1905年复旦公学的建立,就有力地支持了退学的爱国学生。又比如,1925年五卅运动期间,苏联工会及时给上海工人以148 000卢布的捐助(注:转引自 John K.Fairbank, edit.,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 12,Republican China 1912—1949, Part 1,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p.567。)第二,不少有广泛群众参加的爱国运动是由具体事件引发的。这类爱国运动对不同地区和社会阶层的人们有迥然不同的直接影响。1905—1906年的抵货运动是个突出的例子。由于广东、福建是移民输出地区,当地的群众就更积极些。而北方的一般群众很难长久地牺牲自己的利益,支持运动。第三,某些爱国运动所采用的斗争手段往往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抵货运动中的商人即属于此种情况。他们的利益如得不到补偿就难免中途退出。当然,这并不是说,一旦其损失得到补偿,他们就一定会坚持下去。绝对的补偿往往是不可能的。强烈的爱国热情一般总比物质补偿更重要。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周围参加者的态度,运动成功的可能性等等也很重要。但这些几乎是常识,无须赘述。
在爱国运动中是否有“合理”的自私行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分歧往往在于,什么是所谓的合理?在抵制美货运动中,不同的人在不同阶段对此有不同的回答。上海的舆论比较同情在校学生和被美国人所雇用的一般人士。在广东,为美国人办事的大小买办和雇员几乎都遭到威胁。相反,除了上层绅商以外,没有多少人同情大商人的利益。只是到了运动明显不可能取得什么成果时,他们的利益才受到较多人的关注。道理很简单,谁也没必要做无谓的牺牲。我们无意否认苏葆笙、邵琴涛、韩润生等批发商的自私行为。也不否认,由于群众运动的兴衰有极复杂的原因,即便商人的利益得到了补偿,结局可能也不会有太大的不同。但我们更要指出运动失败的责任不应仅归于他们。从决定抵货的那一刻起,运动便迫使一小部分人牺牲自己眼前的利益去承担全民族的久远的历史责任。结果自然是不难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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