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则洛士丙冷案赔银147748.74元;其他8案赔银276619.75元。这是很有意义的,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第一次得到西方列强的巨额赔款,张氏很快慰,认为多少洗刷了清政府的屈辱,树立了新的国家形象,以后“即欧墨诸州,震慑德威,亦不敢于旅居华人,恣行虐待”,(注:《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4),第一三五六—一三五七页。)在国际社会上将有好的影响。
5.订约保护。张荫桓说:“善后之策,惟在寓美华人责以照约保护为至要,……彼以限制设词,我以保护立论”。(注:《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4),第一三五六—一三五七页。)早在1882年, 美国国会就通过限制华工法令(The Chinese Restriction Act), 其中规定:一、十年内禁止华工进入美国;二、华工离美者须在东海岸登记取证,作为回美依据;三、到美华人须凭美国驻华使、领签署的护照入境。188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对1882年法案的修正案,规定华工从美国回国后,如欲返美,必须在中国取得美国领事或其他外交官的许可证。这样美国领事可以随意借口拒绝发给许可证,严重损害了寓美华人原有权益。张荫桓根据国际公法及中美两国原有条约,与美外务部多次谈判,本着弱者求生存原则,颇费口舌,于1888年3月13日达成条约六款,主要内容是:一、在20年内禁止华工来美;二、该禁律不适用于寓美华工有父母正妻儿女,或有产业值银1000元,或有经手帐目1000元未清者,这些人应由美国当局发给*,任便往来;三、华人往美传教、学习、贸易、游历者不受此限,华人假道往他国,照章准行;四、美国给寓美华人,无论常居或暂住,给以最惠国侨民所享有之一切权利,但不入美国籍,美国重申它将“尽全力保护在美华人之身命财产”。(注:《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4),第一四○六—一四○八页。)平心而论, 张荫桓还算挽回寓美华人一些权益。所谓华工有经手帐目1000元未清仍得往来,也算留有交涉余地。这是双方妥协的产物,荫桓绝不昏庸。但条约签定后,美国排华势力并不满意,据张氏说:“约成,而美西各省诋毁(美国)外部,绘为画报”。(注:《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4),第一四○二页。)旧金山、香港、广州等地华商也颇为不满, 认为自禁华工出洋,无新客生意,华商生意将绝,中国每年将少出口食品、衣服、日用器具和药材等价值1000万两左右,还派代表向张之洞、李鸿章呈递公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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