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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时间:2007-3-9 17:26:37  来源:不详
世界上最嫉妒的民族发生直接接触……。”亚克拉曼斯·布须·卡塞尔公司:《下列布利斯特签字商人致外交大臣巴麦尊子爵》,1839年10月10日,《鸦片战争》2册,642页。关于驻华商务监督的权责问题,有些英国国会议员甚至认为是外交大臣巴麦尊没有向下属发出清楚的指示而导致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请参阅下议院议员Sir William Webb, FollettMr. Sidney Herbert, Mr.W.E.Gladstone及Mr. Hogg (封爵后改称SirJames Weir),Hogg的发言,载于"War with China", 7 —9  April,1840, in No. II, 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s,in 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LIII(53),pp.724—725, 747, 802 and 862.Mr. Hogg当时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总裁。),可见义律在整个林维喜案件中的所作所为,确实欠缺一个外交官应有的诚信,既不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又做出种种使自己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事情,使英国蒙羞。

从巴麦尊发给义律和懿律的公函可以得知,至少在《南京条约》签订以前,英国政府仍然视中国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义律曾经试图制定一些章程来管制那些在华贸易的英国商船水手的行为,但是已被巴麦尊指为越权,英国的法律官员亦认为那些章程是十分明显地干涉了中国的主权。巴麦尊再三提醒他们,一切条款需要经过中国皇帝确认,方可生效(注:请参阅以下两封公函:《巴麦尊子爵致义律海军上校函》,1839年3月23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择》上册,334页;《巴麦尊子爵致女皇陛下驻华的两位全权大臣、尊敬的海军少将懿律和皇家海军上校义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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