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设立银行的时机业已成熟。至于一开始便以“中央银行”为名,显然是以全国而非仅以珠江三角洲,视作金融建设目标之定位。
在筹备中央银行的过程中,有着留学美国哈佛大学与哥伦比亚大学背景的宋子文起着主要的作用。1924年8月2日,孙中山任命宋子文为中央银行行长,黄隆生为副行长。8月3日,宋子文将缮具的《中央银行条例》共十六条,呈请孙中山鉴核公布施行。同月7日,孙中山发布指令,称宋“所拟中央银行条例尚属可行,应准予公布。”(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二十二号,1924年8月10日。)8月9日,孙中山又批准宋子文呈送的《中央银行基金公债条例》共十四条,称“所拟中央银行基金公债条例,尚属妥洽,应准照办”。(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二十三号,1924年8月20日。)另外,8月8日孙中山委派胡汉民、叶恭绰、廖仲恺、邓泽如、林云陔、宋子文和孙科为中央银行董事会,12日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央银行章程》、《中央银行组织大纲》。13日,孙中山颁令批准了宋子文关于中央银行即将发行纸币的呈文,令行财政部及广东省长遵照办理。该呈文的基本规定是:所有征收田赋、厘捐、租税及其他公款,均一律收受中央银行货币,其报解公款者,非中央银行货币,概不收受。(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二十三号,1924年8月20日。)在筹备中央银行的过程中,孙中山以最快的速度对有关的文件进行批复,且对不少问题作了重要的修改。如8月13日宋子文起草的《中央银行组织大纲》,8月15日孙中山便作如下批示:“呈及附件均悉。《中央银行组织大纲》应改为《中央银行组织规程》,至该件及章程各条间有未妥之处,亦经更正。原件发还,仰即遵照另缮,呈候公布可也。”(注:给宋子文的指令(1924年8月15日),《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第二十三号,1924年8月20日。)至于中央银行的初始资本一千万元,系根据孙中山的直接指示,向在粤外商筹措的。
8月15日,在广州南堤原省银行旧址举行中央银行开幕典礼,孙中山率政府军政要员多人出席了开幕典礼,他并作了长篇训词。(注:在广州中央银行成立典礼的演说(1924年8月15日),《孙中山全集》第十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539-544页。)
孙中山指出,新设立的中央银行,“是革命政府第一次开办的第一个银行,所以今日是革命政府第一次开办银行的第一日。今日政府要开办这个银行,就是政府要经营商业,所以今日又是政府第一次经营商业的第一日。”他把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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