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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运动与抵御外侮

时间:2007-3-9 17:44:49  来源:不详
能收回也。”(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三),页18、17、18;(二),页250;(一),页169。)轮船招商局的这种结果,对官督商办民用企业说来,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因为不摆脱外国资本主义的殖民统治,争得*经济的独立自主,区区几个官督商办民用企业纵然有清政府作支柱,也只能“另取”而绝无可能“收回”被“洋商专擅之利权”。

第二,李鸿章假借“收回利权”保持和加强官督商办企业的垄断地位。他说:“惟是保护权利,更须体恤商情”(《李书》朋僚函稿卷9、10、9、24、19、24、43、24、78、43。)。为了使官督商办企业增强竞争力,“免被洋商排挤”(《李书》朋僚函稿卷9、10、9、24、19、24、43、24、78、43。),就必须使它们对国内的生产和市场实行垄断。他通过各种办法为官督商办企业取得垄断特权。比如,招商局规定在“五十年内只准华商附股”。开平矿务局,曾由李鸿章批准“距唐山十里内不准他人开采”。上海机器织布局,经李鸿章奏准“十年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官督商办企业这类特权,是以清朝封建政权为其后盾,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它名曰“保护权利”,实则阻碍民族资本的发展。一八九二年《申报》就指责这种垄断是“损华益洋”的“短视”政策。《北华捷报》也指出:“中国商人已经发觉,在高喊着抵制洋人声中设立的招商局,其实际结果只是阻碍了他们自己的发展”。有人在评论上海机器织布局十年专利时说:这种规定“无异临大敌而反自缚其众将士之手足,仅以一身当关拒敌,不亦颠乎?”(殷之骆:《纺织三要》,《皇朝经世文三编》卷61。)“十年之内不许他人再设织局,而所设织机不过二三百张,每日开织只五六百匹,岁得十八万匹,仅当进口洋布八十分之一耳;则十年之间,所夺洋人之利,奚啻九牛之一毛哉!”(马建忠:《适可斋记言记行》卷11。)官督商办企业的垄断特权,只能削弱中国抵制洋商的力量,却无法约束持有坚船利炮和不平等条约的外国侵略者。一八九四年李鸿章还认为“纺织机器,华商既经限定额数,如果洋商贩运轧花、纺纱、织布及棉子榨油机器进口,自行制造,实有碍华民生计”。因此,他曾要求清政府“查明禁止”。但事隔一年,还是同一个李鸿章,就在日本刺刀的威逼下,亲手签订《马关条约》,使外国侵略者取得了在中国投资设厂的权利。

第三,所谓“收回利权”并不能改变某些官督商办企业对外资的妥协趋向。比如,开平矿务局曾秉承李鸿章的意旨,不仅平时为进出中国口岸、急需廉价燃料的洋轮提供廉价的优质煤,而且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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