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理,俱必在气上说,若无气处则俱无也。”[35]这就彻底推翻了程朱理学唯心主义的理气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气本论的内涵。
在道器问题上,王夫之也坚持了朴素唯物主义的立场。在他看来,道指事物的一般规律和普遍法则,所谓“天地民物固然之用,当然之则,各得焉,则谓之道”[36]。器则是具体的事物,也是具体的存在。如同“理在气中”一样,道器二者也相依相存,密不可分,道寓于器之中,道不能离开器而独立存在;器则体现道,即器可以求道。王夫之认为:“统此一物,形而上则谓之道,形而下则谓之器,无非一阴一阳之和而成,尽器则道在其中矣。”[37]不仅如此,作为反映事物一般规律法则的道,并非是永恒不变的,它还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是说,有其器才有其道,器变则道亦变。对此,王夫之也有一段精彩的比喻:“洪荒无揖让之道,唐虞无吊伐之道,汉唐无今日之道,则今日无他年之道者多矣。未有弓矢而无射道,未有车马而无御道,未有牢醴璧币、钟磬管弦而无礼乐之道。则未有子而无父道,未有弟而无兄道,道之可有而且无者多矣。故无其器则无其道,诚然之言也,而人特未之察耳。”[38]可以说,在道器关系问题上,王夫之也彻底拒绝了自汉代之后沿袭下来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的观点,并且和程朱理学唯心主义的道器观判然两途。
哲学的基本问题而外,在认识论上,王夫之也对有关命题作了唯物主义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谈到认识问题,首先碰到的就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关系。前者被称之为“所以知”,后者被称之为“所知”。其后在佛教典籍的翻译中,又借用古代哲人“能”、“所”的概念,以“能”指代“所以知”,以“所”指代“所知”,“能”、“所”便成为认识论上一对描述主体认识作用和客观认识对象的范畴,被学者所接受,成为学术界致力于思考并予以阐述的重要问题之一。当然,在宋明理学,尤其是在佛教哲学那里,客观认识对象,亦即“所”是被视为依附于主体认识作用,也就是“能”而存在的。王夫之则批判地继承了古代哲学史上的思想资料,借用“能”、“所”这一对范畴,对认识论上主观和客观的关系作了相当深刻的理论阐述。王夫之认为,客观的认识对象为“所”,主观的认识能力为“能”;前者是外在的、客观的,后者是内在的、主观的,二者截然不同。他说:“‘所’著于人伦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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