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候命下之日彼此互换,谨将所议草约缮具清单恭呈御览,如蒙俞允,应请钦派大臣与英使画押盖印后寄交出使大臣刘瑞芬在伦敦互换,以便永远遵行,谨奏。光绪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议。”
谨将所议中英缅甸条款缮单恭呈御览:
一、因缅甸每届十年向有派员呈进方物成例,英国允由缅甸最大之大臣每届十年派员循例举行。其所派之人应选缅甸国人;
一、中国允英国在缅甸现时所秉一切政权,均听其便;
一、中缅边界应由中英两国派员会同勘定,其边界通商事宜亦应另立专章,彼此保护振兴;
一、《烟台条约》另议专条派员入藏一事,现因中国察看情形诸多窒碍,英国允即停止。至英国欲在藏印边界议办通商,应由中国体察情形,设法劝导振兴商务,如果可行,再行妥议章程,倘多窒碍难行,英国亦不催问;
一、本约立定,由两国特派大臣在中国京城将约文汉文、英文各三份先行画押,盖用印章,恭候两国御笔批准,再于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以昭信守。[93]
光绪十二年六月初六(1886、7、7),中英双方换约成功,清缅宗藩关系正式结束。其后,关于英属缅甸十年一贡的具体条款,中英之间虽然发生过一些争执,但是,随着晚清王朝内忧外患的加剧,此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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