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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

时间:2007-3-10 10:29:10  来源:不详

    

有清一代,随着汉移民逐步地进入蒙地,蒙地与开无主荒地不同,其上有各级土地占有的权利。移民与蒙地的主人必然发生土地权利的关系。所以,随着蒙地开发程度的提高,各种复杂的地权形态也逐步发生。对这一复杂地权体系发生和演化过程的认识,对了解蒙古社会的基本性质大有帮助。 

蒙地的土地制度环境与内地几乎完全不一样,内地以土地私有权为主,蒙地却是占有权,蒙地主要是供游牧民族放牧的,蒙地的札萨克享有领有权,但札萨克并不直接占有土地的放牧权,放牧权实际上公有,放牧区无私人占有的概念。汉农业是固定的小农经营,制度上要求个人所有制。汉农业的扩展必然会使蒙旗的土地制度发生改变,在各种社会或*力量的作用下,最终形成了一种多样形态的土地权利结构。这种结构在国家、蒙古上层、蒙人和汉人之间表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这种多样化的制度形态在20世纪上半叶仍体现着,但这种多样化形态是在清代形成的。从总体上分析,在一些开垦早的地区,基层耕种权发达,上层的占有权衰弱,在新开垦的蒙汉杂居区,土地占有权与耕种权的类型多样化。在中蒙,多样化形态主要集中于察哈尔南部、土默特、以及乌兰察布盟等已开垦地区;在东蒙,占有权的多样早就在锦热蒙地形成,清末发展到哲里木盟一带;单一的公有制形态几乎只存在于呼伦贝尔草原。关于这一问题研究的资料,主要取自于民国时期日占机构对蒙古的调查。从这些资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清代的制度分化。对于这种特殊多样的土地制度形态,国内学者很少注意,日本学者却有颇多的研究。安斋库治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注意到了这种现象。他以准噶尔旗的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提出了所有权分割的概念。他以所有权为标准划分蒙地的地权形态,这种所有权是由蒙人和汉人相互分割形成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蒙地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因土地不能买卖,无论蒙民和蒙旗王公,都不是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只是占有权的代表。所以,清理各类土地关系,以占有权与耕种权分类更为合宜。占有权和耕种权的分化不但涉及到蒙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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