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清代湖南首富朱昌琳 竟
渐行渐远:清代中叶朝鲜
清代官场多有“潜伏”者
美国华盛顿纪念塔的碑文
揭秘:清代曾有一次流产
清代性文化的严酷控制
清代雍正朝的文字狱和“
再观清代在中国历史上的
日美学者关于清代民事审
试论直隶义和团运动三个
最新热门    
 
试论清代蒙古地区的司法制度

时间:2007-3-10 10:29:43  来源:不详


    清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在保证国家司法权统一的前提下,清朝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因时 制宜地制定了蒙古地区的司法制度。

1.理藩院是管理蒙古地区的中央官署,是与六部地位同等的机构,总揽治理蒙古事务的职 权。《会典》规定理藩院的职责为:“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禄,定其朝会,正其刑罚。” [1]《理藩院则例》中进一步申明:“臣院总理内外蒙古部落事务,凡蒙古王公台吉等袭职 、年班、朝觐、户口、仓粮、军政及人命盗案等事”,“均关紧要”(《则例·原奏》)[2] 。理藩院下设理刑清吏司,“承办内札萨克六盟、外札萨克各部落、察哈尔、归化城等处蒙 古命盗案件,兼核缉逃限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