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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卡伦官兵的坐卡制度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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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1:0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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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卡伦和十年(1860年)在布特哈总管和呼伦贝尔城副都交界处所设的库鲁格等6座卡伦兵丁的换班周期为“两月一换”[7]。1727年,沿额尔古纳河左岸设置的12座卡伦之兵丁是“三月一换”[8]。按年计算的方式,基本上是“一年一换”。驻守在科布多参赞大臣辖境内的津吉里克等23座卡伦之蒙古官兵是“每年更换一次”。光绪十年(1904年)沿黑龙江岸设置的卡伦“每年均于三月十五日接班,次年三月十五日下班,以示限期。”[9]。按气候变化派驻或撤回的办法主要实施于添撤或移设卡伦的管理上。比如,在黑龙江城副都统辖境内,牛满江北岸丛山中的布特哈检貂卡伦,以捕貂或贡貂的时间规律“每年三月派兵往驻,河冻撤回。”[10],又如,齐齐哈尔城境内的和伦部等处卡伦则“其傍江河水程者,冰泮则往,冰结则撤。”[11] 二、驻守官兵在其坐卡期间的各项义务以及要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凡轮班到卡伦上值勤的官兵必须遵守卡规,履行职责,做到所管卡界内万无一失。 1、保证按时到指定的卡伦接班,不得误期、旷工或擅自离开岗位。《理藩院则例》中制定了处理“卡伦官兵旷职”的专门条例,规定:“卡伦官兵等旷职误期,佐领革职,罚三九牲畜;骁骑校革职,罚二九牲畜存公;披甲人等鞭一百。不至所派之处另至他处者,章京、骁骑较革职;披甲人等鞭八十。”[12]类似的个案有,在东北地区,驻守锡伯卡伦的8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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