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奏疏说:
故臣等厘定官制,……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此三权分立之梗概也。[2](P5577)
自此以后,清廷又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成立了资政院以立议会基础;编译各国宪法,以为借镜参考;命各省筹设咨议局并筹备设立各县议事会。1908年奕劻等奏呈宪法大纲及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并宣布预备立宪期限定为9年,以宣统八年(1916年)为限,实行宪政。奏章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其中包括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筹备省咨议局、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年举行咨议局选举、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该院选举等等。[4](PP54-67)由于各地立宪派请愿速开国会,实行宪政,清廷于1910年(宣统二年)11月4日宣布于1913年开设议院,即立宪预备期缩短为5年。
二、晚清社会面貌的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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