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位万世不变”、“内乱可弭”,从这一点说,清廷主张立宪是从自身利益考虑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它的确是诚心实行革新。这种革新又会使中国社会出现一个新的面貌。从专制而立宪,是向民主*跨进的一大步。
1906年9月1日,清廷下诏预备立宪,但上谕又说,先做改革官制等项工作,以为立宪的基础,“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2](P5564)立宪的预备期限并未明确规定。这次改革官制有显著的特点,即体现了三权分立的精神。奉命总司改革官制的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于1906年12月7日上奏称:
窃维此次改定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自以所定官制与宪法相近为要义。按立宪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其意美法良,则谕旨所谓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两言尽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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