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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及其在清代的遗存

时间:2007-3-10 10:33:41  来源:不详
中国封建社会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础的宗法制度基础之上的,这正是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
    “无论贵贱,人有数妻”的习俗不仅存在于曾在中原建立政权的金人,即使散处于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山林间的那些“野人女真”中,一夫多妻制的曾经存在,也是有案可稽的。据载,辽金元时期远在东北边地的吉里迷部落(据有关专家考证其部为野人女真之一种)的习俗是“女始生,男不问老少,先以狗为定,年及十岁即娶,多至十妇者有之”。(注:转引自贾敬颜:《东北古代民族古代地理丛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西兰霍兰德出版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80 页。)直到清朝建立之后,东北地区的满洲人仍是:“妇人多颜色,即贵人亦舄而步于衢。一男子率数妇,多则以十计,生子或立或不立,惟其意也”。(注:方拱乾:《绝域纪略》卷2《风俗》,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本,第343页。)
    这看来说明了一夫多妻制在女真诸部中曾经盛行。但是在这些记载中,又有一个似乎矛盾的现象,那就是男子求婚的艰难。
    《三国志》对早期生活在我国东北的高句丽人的婚俗,有过如下的记载:
    “其俗作婚姻,言语已定,女家作小屋于大屋后,名婿屋,婿暮至女家户外,自名跪拜,乞得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听使就小屋中宿,傍顿钱帛,至生子已长大,乃将妇归家。其俗*。男女已嫁娶,便稍作送终之衣”。(注:《三国志》卷30《魏书·乌夷传》,第844 页。)
    这就是人类学家所称的“劳役婚”。
    与上述记载大约同时的、三国两晋时期活跃于我国北方的乌桓、鲜卑的男子求婚的方式则是:“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聘币。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注:《后汉书》卷90《乌桓鲜卑列传》,中华书局点校本,第2979页。)
    女家服役之外,还需要送上一定数量的财礼,这是劳役婚与买卖婚的结合。
    宋人洪皓在《松漠纪闻》中所记女真人的求婚之俗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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