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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及其在清代的遗存

时间:2007-3-10 10:33:41  来源:不详
bsp;   “金国旧俗多指腹为婚姻,既长,虽贵贱殊隔,必不可渝。婿纳币,皆先期拜门,戚属偕行以酒馔往,少者十余车,多至十倍……妇家无大小皆坐炕上,婿党罗拜其下,谓之男下女。礼毕,婿牵马百匹,少者十匹陈其前,妇翁选子姓之别马者视之,塞痕则留,好也,辣辣则退不好也。留者不过什二三,或皆不中选。虽婿所乘亦以充数,大抵以留马少为耻。女家亦视其数而厚薄之。一马则报衣一袭。婿皆亲迎。既成婚,留妇氏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妇氏用奴婢数十户,牛马十数群,每群九牸一牡以资遣之。”(注:洪皓:《松漠纪闻》,四库本,第14页。)
    其俗一如乌桓鲜卑。女真一满族地区的这种习俗也从此以“男下女”而著名。明代建州女真诸部就存在此俗,据载朝鲜边将李世佐曾问女真人赵伊时哈:“汝卫男女婚嫁何以为礼?”答曰:“男往女家”。又问:“有纳彩币之礼乎?”答曰:“婿先以甲胄、弓矢为币,而送于女家,次以金杯,次以牛二头、马二匹,次以衣服,奴婢各因其家之贫富而遗之。富者三、四年而成礼,贫者虽至十年之久而犹未成礼,”(注:《李朝实录》成化十九年(1483)。)与金俗相差无几。直至清代,“男下女”之俗仍流行于吉林、黑龙江将军所辖的那些受汉族影响较少的满洲旗人之中:
    婚姻择门第相当者,先求年老为媒,将允,则男之母径至女家视其女,与之簪珥布帛,女家无他辞、男之父乃率其子至女之姻戚家叩头,姻戚家亦无他辞,乃率其子姓群至女家叩头,金志所谓男下女礼也,女家受而不辞,辞则犹未允也。既允之后,然后下茶,请筵席。此男家事也。女家惟赔送耳。”(注:杨宾:《柳边纪略》卷12,小方壶斋舆地丛钞本,第362页。)又记:
    “各部落聘妇,例纳牛马。其远者、贫者,或挽媒定其数,先以羊、酒往。如赘婿,然待牛马数足而后归其夫焉。夫将老,终不能给,惭而去,亦听之。其女及所生,终其身于母家。”(注:方式济:《龙沙纪略》,载《龙江三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1页。)
    劳务已经完全被财礼所取代。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习俗往往是与一夫有数妻的习俗放在一起记述的。娶一个妻子要在妻家服役几年或者付给妻家相当数量的牲畜,有人甚至到老都付不出来,代价不可谓不大,我们既然很难想象一个男人在一生中会多次到几个女人家中服役,也就很难设想他怎么会娶来许多妻子。而以财礼替代劳役,对于富有者来说,求婚显然要容易得多。所以,既然女真人的“男下女”中财礼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说明富人多娶妻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增加,一夫多妻,因此也就应该主要存在于部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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