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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经济的缓慢恢复

时间:2007-3-10 10:34:22  来源:不详
海的反清势力遭到挫败后,移居台湾等地,从对付郑成功等反清势力出发,清政府实行了海禁及迁海政策。 

迁海是将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向内地迁移。顺治十八年,正式颁布迁海令。在北起北直,南至福建、广东沿海五省“立界移民”,分别内迁30里或50里,限日迁入。“逾期者,以军法从事。尽燔庐舍,民间积聚器物重不致者,悉纵火焚之”。所迁居民,敢有出界者杀无赦。“地方官知情者罪如之。其失于觉察者,坐罪有差”〔77〕。这种以暴力手段的迁海,使五省被迁居民大批破产流亡,老弱死于沟壑,少壮流离于四方,仅广东八郡之民死者以数十万计〔78〕。同时导致沿海五省土地大面积荒废无耕。康熙十二年,福建总督范承镆奏称:“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亏减正供约计二十余万之多”〔79〕。界外的集市、村落全部被毁。 

海禁是清初对付海外反清势力,也是禁止海外贸易的一项重要措施。顺治十二年,清政府即令“严禁沿海省分,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80〕。同时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蕃国,并僭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响导,……皆交刑部治罪”〔81〕。十三年六月,又令:“自今以后,各该督抚著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又定:“凡沿海地方大小贼船可客湾泊、登岸口子,各该督抚镇俱严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82〕。康熙十一年,又严令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者,皆拿问治罪。诚然,海禁与迁海主要是为对付海上反清势力采取的措施,但这种海禁同时也限制了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纵观顺治、康熙年间,中国与日本及西方国家朝贡贸易并未因此而中断,然而在此期间,包括朝贡贸易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据兵部康熙七年三月所报,外国非朝贡来贸易者,《会典》并未开载。惟康熙二年,准荷兰国贸易一次,康熙三年准暹罗国贸易一次,遂于康熙五年,“永行停止”〔83〕。这对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很不利的。清人暴天颜评论其弊说:“本朝顺治六、七年间,海禁未设,见市井贸易多以外国银钱,各省流行,所在多有。自一禁海之后,绝迹不见,是塞财源之明验也”〔84〕。时至康熙二十三年,由于台湾郑克爽回归祖国,全国统一,清政府下令撤销海禁,准许“开海贸易”。次年,于澳门、漳州、宁波、云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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