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商贾,各归其业”〔69〕。“一应满汉人民,或商或贾,各听其便”〔70〕。鉴于满族贵族、八旗官兵以胜利者自居,“市买民物,短少价值,强逼多买,殊失公平交易之道”,顺治二年令户部告知满汉官民,彼此交利贸易宜公,一切买卖,“俱从公交易,不许争斗启衅,致误生理”。“如遇此等妄行之人,即拿送该部,治以重罪”〔71〕。
2.禁止对商人额外征收。顺治元年宣布,凡故明一切加增税额,尽行豁免。又宣布“将前朝召买粮料诸弊,尽行蠲除,自时厥后,凡市籴皆因商民所便,时地所宜,废物货、平市价、劝商贾、敦节俭、抑豪强、禁科派”〔72〕。整顿榷关。“著仍旧每关设官一员,其添设者悉行裁去,以后不得滥差”,包搅经纪,任意需索。逐渐制定各省商税收税例则,不许势官土豪、不肖有司,向来津头牙店擅科私税。为了杜绝商税征收中的弊端,康熙五年,责令直隶各省所设关税之所,缮具税则,刊刻于木榜之上,“昭示商民,照额征收”。如有不肖官吏于定额之外私行滥收者,依律治罪〔73〕。康熙四十八年,又下令户部按照税课定例进行清查,除各地应设牙行照旧设立外,其余凡属“地方棍徒于瓜果菜蔬等物亦私立牙行名色,勒肯商民”的一切私设牙行,尽行除革〔74〕。
3.不许官员经商与民争利。顺治五年下令,“禁止诸王府商人及旗下官员家人外省贸易”〔75〕与商民争利。康熙六年,针对闽、广、江西、湖广等省一些官员,或自置货物,售于属下,或巨舸连樯装载他方市易,行同商贾,不顾官箴,甚者指称藩下,挟势横行,放债取利等情,根据左都御史王熙的建议,下令“嗣后闽、广等省王公、将军、督抚、提镇,如有恃势贸易与人争利者,严惩不贷〔76〕。康熙十二年,又下令严直省官吏私税市货之禁。
4.统一度量衡。针对各地度量衡不一状况,顺治十二年,由国家统一制造铁斛,作为标准量具。直隶及各省皆发一具,令其仿制施行。康熙二十三年统一制钱重量,从四十三年至五十八年完成了斗、秤的统一,升斗由国家制作新的铁升、铁斛,秤以16两为1斤,斤以13 号法码为准。
(五)海禁、迁海及海外贸易。清朝初年,东南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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