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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经济的缓慢恢复

时间:2007-3-10 10:34:22  来源:不详
争的冲击,许多藩王被杀或逃匿,所占土地多为原种之人所有。康熙即位后,决定对这些土地进行清理。康熙七年十月,下令凡明废藩田产,悉行变价出卖。这一政策宣布之后,引起农民的不满。为此,八年三月清政府作出决定,免其易价,“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55〕。将这些土地改为民产,“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56〕。据不完全统计,更名田涉及直隶、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湖北等八省,共有土地166829顷。其中河南、湖北最多,占全国更名田总数一半以上。 

(二)赋税政策。明朝末年,赋役繁苛,各种加派,接踵而起,民怨沸腾。为此,李自成旗帜鲜明地把“免粮”、“不当差、不纳粮”作为口号,动员民众进行反明战争。清入关后,为争取民心,十分注意减轻民众负担。在赋役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 

1.取消明末三晌加派。顺治元年七月,即据有北京后的二个多月,清政府在其发布的《摄政王谕官吏军民人等令旨》中即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57〕。十七年又申令:“天启、崇祯年间加派尽行蠲免……,如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督抚按题参重处”〔58〕。这一政策的基本点是取消明末于正额以外加征的各项加派。 

2.减免赋税。清朝初年,赋税减免大致有五种:一是减免荒地税粮。清因明制,田赋征收是根据政府所掌握的土地数字按亩计征的。明末以来,华北及江南各省均有大面积的荒芜土地,按册征收,那就必然将荒地税粮摊入熟地之中。时人魏裔介曾说:“荒地之粮,既加于熟地,亡丁之银,复派于地亩,农民重困,地愈荒而逋欠愈多矣”〔59〕。针对这种情形,清初责成各州县区别荒地、熟地,宣布免去荒地税粮。如顺治八年,免山西荒地额粮15000顷,及直隶、山东、河南、 陕西等荒残额赋。二是减免水旱灾区税粮。减免数额,依当时当地灾情程度确定。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这种蠲免,“一年蠲及数省,一省连蠲数年”〔60〕。三是免除积欠。由于各种原因,各省税粮往往不能如数完纳,因而形成积欠。康熙四十五年,下令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同时宣布对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等12省,自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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