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经济的缓慢恢复 |
|
时间:2007-3-10 10:34:22 来源:不详
|
|
|
2.实行屯田。清代屯田,袭用明代旧有民屯、军屯办法。顺治元年八月,制定垦荒兴屯令,“凡州县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37〕。民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屯垦事宜,各省设屯道厅,置屯道一员,会同县同知二员,“专理兴屯事宜,督垦荒田”〔38〕,并派遣御史到各地巡视屯田。各州县还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直隶规定:“官助牛耕种者,所收子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取一”〔39〕。陕西西安、凤翔二府规定民屯,“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八钱八分,均动支库项”〔40〕。军屯是组织军队垦田种地。顺治三年定军屯管理制度,“卫设守备一,兼管屯田。又定千总、百总,分理卫事。改卫军为屯丁”〔41〕。六年,又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1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据载顺治十年,陕西军屯,榆林收获糜莜1580石4斗5升,靖边道收获糜莜2254石6斗〔42〕。湖南武、岳、长三府卫屯,共收子粒4230石4斗5升〔43〕。
3.实行圈地。这是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