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匠籍制度。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称为匠户,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65〕。自是而后,官营手工业的工匠及官府所需用的各种手工业制作,一律实行计工给值的雇募制。康熙三十六年,特别是实行摊丁入亩后,各省陆续将班匠银并入田亩或地丁代征。
2.放宽经营限制。清入关后,注意恢复发展手工业生产,并且确定对手工业一般只征收课税,不以行政权力去干预生产,允许手工业者自由经营。康熙即位后继续放宽对手工业经营的限制。在纺织业方面,取消机户“不得逾百张”织机的限制,让有力者畅所欲为去发展生产,扩大经营〔66〕。陶瓷业,康熙十九年,取消明代遗留下来的各处“当官科派”的规定,凡土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制盐业,明代四川井盐,多由官营,后改招灶户,设官监督。清初则任民自由开采,对于灶丁开凿井盐,比照开荒则例,三年以后起科〔67〕。矿业,清初开时禁,康照二十一年,下令准许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实行每十分抽税二分。进而申令严禁势豪霸夺民洞及别开官峒,又制定奖励办法,开矿商民上税3000至5000两者,酌量给以顶带〔68〕。
3.在官营手工业中推行雇募制。江南江宁、杭州、苏州三织造局是由官府经营的纺织业基地。原由三府巨室充当机户,雇募机匠生产。顺治八年,革去机户,由各织造局自行购买原料,直接从民间招募工匠,按工给值,采用计时和计件两种办法支付。苏州织造局机匠工价,按时计的有缎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缎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每月给工银二两,倒花匠每月给工银五钱等。按件计的有帕子丝九七折净,每两掉络工银一分。
(四)商业政策。商业贸易以通有无,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清朝入关后,面对城镇萧条、商旅废驰的局面,把沟通商贾,公平交易作为恢复发展商业的指导思想。在这方面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
1.号召商人复业,公平交易。清朝入据北京后,即发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