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的掠夺与奴役政策。这样,就使清初的经济政策呈现出异常复杂的状况,既有顺乎历史潮流而行的进步性,又有逆乎历史潮流而动的落后性。
(一)土地政策。土地是当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国家财赋的根本。明朝末年,土地高度集中,田地“多归有力之家,非乡绅则富民”,而穷民则“无立锥之地”〔26〕。李自成以“贵贱均田”号召群众,向藩王、缙绅等开展夺取土地的斗争,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朝入关后,在土地问题上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是:
1.鼓励垦荒。从顺治元年起,清政府就把招抚流亡,鼓励垦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其一,宣布垦荒归己,由政府发给垦荒者印信执照,明确产权,并且保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顺治六年四月,明确宣布:“无主荒田,州县官给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27〕。有主荒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后又作了补充规定:“如有主荒田,原主不能开垦,地方官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原主不得妄争”〔28〕。顺治十四年,又宣布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29〕。康熙二十二年对“抛荒”作出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30〕。其二,放宽荒地免征年限。关于荒地免征,顺治元年八月宣布所垦荒地,“三年起科”〔31〕。翌年,将荒地起科分为三类:新垦荒地免租一年;“原荒之田,三年后起科。原熟而抛荒之田,一年供赋”〔32〕。顺治六年,改为“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核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33〕。康熙时,继续调整这一政策,准许三年后再宽一年,宽至六年、十年,甚至十五年起科。其三,政府资助耕牛、种子。为了保证垦荒的进行,对于垦荒有困难的农户,由地方政府在耕牛、种子、口粮上给以资助。资助办法是借贷,或春借秋还,或分期归还,次年交完一半,三年照数完纳〔34〕。其四,以垦荒多寡作为考核官吏的条件。顺治六年提出:“各州县以招民劝耕之多寡为优劣,府道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35〕。十四年具体规定:“督抚按一年内,垦至二千顷以上者,记录;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一千顷以上者,记录;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一百顷以上者,记录;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卫所官员垦至五十顷以上者,记录;一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文武乡绅垦五十顷以上者,现任者记录,致仕者给匾旌奖”〔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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