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是努尔哈赤制定并部分实施八王共治制的一个重要目的,
努尔哈赤在其起兵后期,对女真氏族社会中的狩猎组织牛录加以改造,创建四旗,1615年即后金建立的前一年,又将四旗扩展为八旗。八旗是将后金“一国之众”即女真族全体成员及少数蒙古人、汉人和大量奴隶尽行编入,严格控制、管理的*、经济、军事合一的组织,是后金统治的基础。努尔哈赤作为后金国汗,即后金全体臣民的父家长,拥有八旗的一切。他将八旗作为私产,赐与其子侄,使之充任各旗旗主,即八和硕贝勒。八和硕贝勒代替努尔哈赤分养国人,各旗全体人员,均为本旗旗主的属人,双方是主奴关系。各旗旗主掌握本旗军政大权,成为后金国汗之外的最具权威者,但他们的爵位、属人、财产和权力概为父汗所赐,也随时可被父汗剥夺或重新调配。他们之间互不统属,只听命于父汗。努尔哈赤对八旗的绝对控制,是其得以掌握后金最高权力,实行专权统治的重要基础。同时,后金的各种收入及一切俘获(包括人口)都由八旗均分;八旗不仅出兵作战,负责赡养旗下属人,还承担后金的各种劳役,以及各项财政支出。八旗实力基本相当,承担国家部分职能,具有相对独立地位,这是八和硕贝勒据以参与政务,并拥有很大发言权的主要资本,也为八王共治国政制的产生,提供了先决条件。
努尔哈赤的子、侄、孙中,大部分人均非掌旗贝勒,只是一般贝勒,他们分别隶属于各自父兄所掌旗内,仅领有少量牛录,受制于父兄,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不过,这些贝勒都参与议政,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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