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之外的全部义务。同时发给口粮赡养家属:“七岁以上即食全俸,六岁以下为半口,减半给粮。因是不劳而食,坐享厚利,如待哺之鸟。”[6]此后,又将京畿五百里内圈占的土地拨为旗产,强迫汉民交纳繁重的租税。顺治二年,清廷又制定了赈济八旗的条例,从各方面对旗人给予优待。
第三,赋予八旗旗人在诉讼方面以法定特权。旗人犯法,普通的地方官吏不敢管,也没有权力管,而由步军统领衙门和慎刑司审理。量刑时,他们还享有“减等”、“换刑”等等特权。清律明确规定:“凡旗人犯罪,答、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清统治者对此立法之用意毫不掩饰地说:“以旗人生则人档,壮则充兵,巩卫本根,未便离远,有犯徒、流等罪,直以枷号代刑,强于之义则然。”[7]再有,清统治者虽然也公开谴责旗人不该因其奴仆小有过失即“殴责毙命”,但还是规定:“凡旗下奴仆违犯教令,家主依法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仍照例不论”[8]。等于公开允许旗人随意处死自己的奴仆。
第四,扩大旗人升官途径。清廷定都北京后,王公贵族身居各种要职,享尽荣华富贵。一般旗人既可个别考试人仕,也有其他各种机会做官。如康熙十年,“奏准八旗满洲监生识满汉字者,考试翻译;只识满字,考试缮写。优者授为正八品,以部院笔帖式补用”[9]。雍正元年正月,世宗鉴于满洲进士、举人出身的翰林元升转之途,制定了“推升”的法令。乾隆二年,“敕满洲进士依甲等名次选用知县”[10]历届皇帝还经常下令,要八旗都统将旗内“孝友端方,有才能文者”奏闻,然后授以官职。
但是,上述措施和赋予的特权,也起了腐蚀八旗旗人及其子弟的反作用。如果说,从清廷定都北京到扫除明朝残余势力这一段时期内,旗人还为国家效了大力的话,那么在清廷统一全国之后,他们就不必再服兵役,也不用从事生产,而完全凭借自己或祖辈的功劳领取优厚的俸禄,过着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生活。在聚“数万人于京华”[11]的八旗旗人及其子弟中,许多人终日习干嬉戏,凡丧祭婚嫁极为糜费,一月钱粮数日耗光,以至室中所有为之罄尽。这就是“八旗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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