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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简论

时间:2007-3-10 10:47:37  来源:不详
果断而迅速地予以攻击膺惩,决不姑息。《*大纲》还对台湾总督应该实施的政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强调:如果遇有不可预先得知的紧急情况,在来不及请示帝国内阁政府时,台湾总督享有临时进行独断处置的权力;即使是作出不合于本《*大纲》规定的决策亦是允许的。〔6〕《*大纲》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使台湾总督成为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各项权力于一身的独裁者。

日本帝国的军事制度经过多次的修订变更,大致在甲午战争前被确立下来。其中规定:除由天皇亲自行使的宣战、媾和权以外的军事权,主要被分为军令权、军政权和军事教育权等三项重要的军权。分别由参谋总长和军令部长执掌军令权,由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执掌军政权。由监军执掌军事教育权。掌握这三项军事权力的责任者们还各自独立地直接隶属于天皇,分别负有“辅弼”天皇的责任和义务。总理虽是内阁首席大臣,但没有上述各项军权。

但是,由于台湾总督负有在台湾地区强化日本帝国的殖民统治的特殊使命,所以日本政府对于在台湾地区的军事制度和军事统率权,则另行规定了区别于日本国内的“特殊政策”。在伊藤博文颁布的《*大纲》和1896年3 月颁布的《台湾总督府条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总督必须由现任的陆军大将或中将担任”;“总督在其被委任的范围内统率陆、海军”;“总督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直接掌握、管理军事防卫的各项事宜”;“为保持总督管辖区域之秩序的安定,总督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调动、起用军队的兵力。”〔7 〕从而使得台湾总督在实施台湾的政务管理权的同时,还兼负起台湾地区的军令和军政两项极为重要的军事权。日本政府在任命桦山资纪为首任台湾总督的同时,还委任他兼任军务司令官,并责成他在总督府内设置军务部,负责协调驻守台湾地区的日本陆、海军的统一指挥,直接管理军队的驻防、军事要塞的防务和海军舰队的巡航等各项军务事宜。在其后制定的《台湾总督府军务局官制》中又明确规定:“军务局属台湾总督直接管辖,并负责掌握关于陆、海军的军政及军令等全部事宜。”〔8〕这样, 台湾总督就被赋予了连日本内阁首相都不曾具有的军事统率权,其军事独裁者的地位由此得以奠定。

台湾总督不仅拥有军令、军政权,而且还拥有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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