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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简论

时间:2007-3-10 10:47:37  来源:不详
可任职。保正、甲长的职责是协助警察机关维持当地社会治安秩序,调查整理本保、本甲的户籍,检查监视来往人员,监督管制本保、本甲居民的思想和行动,收缴赋税,处罚犯有轻微过失的居民,配合警察机关搜查隐匿的土匪、强盗、窃贼等罪犯。此外,凡建立保甲制度的地方还须从所属各户居民中,挑选、抽调10名17至40岁的强壮男子组成壮丁团,在当地警察机关的指挥下,担负守护、巡逻、维持治安、防范抗日分子等项任务。〔17〕

据统计,至1938年,台湾各地共建立起5649保和53876甲。1943 年又增至6074保和58378甲。〔18〕1938年,台湾共组建壮丁团1035个,拥有壮丁48700余名。〔19〕为加强对各地保、甲和壮丁团的监督管理,日本殖民统治当局分别于1911年和1939年增设了保甲事务所、组建了保甲协会。不仅如此,还强迫保甲内部的各户居民实行“连坐法”。《保甲条例》规定:各保、甲的所有居民都要订立保甲规约,互相监视、保证遵守执行;如有一家一户出现“犯罪”行为,其所在的“保、甲内的人民负有连坐的责任,对其连坐者要处以罚金”,或视其“犯罪”行为的轻重而予以其它的惩治。〔20〕其险恶用心在于:要以“连坐法”来离间、挑拨台湾民众的睦邻关系,使各保、甲内的居民互相监视、相互告发、视友为仇,从而有利于稳定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据统计,自1919年至1934年,台湾民众因受“连坐法”的牵连而蒙受残酷处置的案件就多达891起。

此外,日本殖民统治者还经常强迫各地的壮丁团随同日本军队、宪兵和警察外出,参加搜捕、剿杀抗日义军的“讨伐”行动,逼迫这些壮丁充当日本侵略者的“义务炮灰”。特别是每当在山区和林区执行搜捕任务时,凡是遇到地势险峻、丛林茂密的危险地带,则一定命令随同而来的壮丁团走在最前面担任“先锋军”。所以每当遭遇抗日义军时,这些壮丁团的壮丁就会成为日本人的“挡箭牌”,造成台湾民众自相戕杀。

综上所述,日本政府将台湾总督的军事集权独裁专制、特殊警察的恐怖统治、严密的保甲制度和“连坐法”,视为在台湾进行其殖民统治的三大支柱。正是依靠这三大支柱,日本帝国主义才得以在台湾恣意地蹂躏和奴役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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