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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简论

时间:2007-3-10 10:47:37  来源:不详
布法律和制定律令的权力。1896年4月, 日本政府颁布第一部对台湾实施其殖民统治的正式基本法。即《关于在台湾实施法令之法》,又被称作“六三法”。〔9 〕这部“六三法”正式授予台湾总督有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之特权。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条,台湾总督于其管辖区域内享有公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的权力;第二条,前条之命令由台湾总督府评议会之组织,以敕令定之;第三条,遇有临时至关重要的紧急情况,台湾总督可以不经过前条之手续而直接公布第一条之命令”。〔10〕自“六三法”正式实施以后,历届台湾总督所发布的命令一律被称作“律令”,并强制施行。

为不断强化对台湾的殖民统治,日本政府统治台湾50年间的19任台湾总督,先后颁布了《匪徒惩罚令》、《台湾监狱令》、《犯罪即决令》、《台湾刑事令》等共466件律令。每任总督平均颁布律令达24.5 件,每年平均颁布律令达9.3件。 其中第四任总督儿玉源太郎在其任职的前二年中,即颁布律令57件,平均每个月要颁布2.4件, 在所有的律令中,内容最为残暴苛酷的当属1898年的第24号律令,即《匪徒惩罚令》。在4条规定中,明令要处以死刑的“罪状”就多达40余种, 对凡不甘忍受日本殖民统治而勇于反抗或表示不满者,一律被视为匪徒而处以死刑或极为苛酷的刑罚。而且历任台湾总督都曾以其对台湾民众的血腥屠杀政策来炫耀其“政绩”。仅从1898年至1909年的12年中,依据《匪徒惩罚令》而被处死刑的台湾同胞就多达4610 人; 被处以其它刑罚的有2231人。更令人发指的是台湾总督安东贞美在1915年镇压噍吧@①起义后,逮捕起义军首领余清芳及其部下共1464人,并依据《匪徒惩罚令》逐一进行“审判”,其中被判决处死刑者竟多达903人,〔11 〕余者分别被处以无期或有期惩役。这场举世罕见的残酷审判令世人为之震动,以至于连日本检察官上内恒三郎也不得不承认:被处死刑者人数如此之多,实“为世界裁判史上未曾有之大事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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