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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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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7: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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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治安、经济、外事、户籍、卫生等10多种专业警察,分别负责在各领域内强化其殖民统治。各种专业警察的设置使警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更加广泛。台湾的警察除执行一般的警务外,还要负责管理户口、保安、鸦片、行政、征兵、劳役、防火、防空、防疫、风纪、卫生、收容、刑决、征税、派捐、取缔、经济管制、劝募公债、征集储蓄、强制收购土地等各种事务。甚至连一般老百姓自家举办的婚丧嫁娶、祭奠祝典、民间娱乐活动、人际交往等事宜,也要事先报告,否则就会遭致警察的盘查、刁难,甚至会横加干涉,予以查禁。台湾同胞当时就愤怒地控诉:“最可痛者莫如地方日警。彼尝借口保甲费、警察费、壮丁费等等名义,对人征收,饱入私囊。且滥用威权,如狼似虎,自为村中国王。”“刑事特务、侦探横行之事实不忍闻。彼尝借口公职威胁平民。不论罪之有无,动辄拘禁,受日警殴打暗杀。”〔16〕日本台湾警察机关不仅权限大,而且惩治手段极为凶残。凡被视为“违纪、违法”或被指控为有不满情绪、反抗举动者,都会被冠以“行为可疑”、“违反政令”等罪名而遭逮捕、受惩治。轻则处以重额罚款,重则施以灌辣椒水、灌臭药水、灌煤油、剥指甲、刺乳头、烟薰火烤、吊打铁烙等刑罚的摧残折磨,直至被警察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交法庭审判,或被处以惩役徒刑,或被强加罪名予以处死。仅据1942年统计,被台湾警察机关送交法庭审判的台湾平民“违法”案件就多达42万余起。
三
日本殖民统治者为“稳定”在台湾地区的统治秩序,竭力推行“以台治台”政策。尤其对通过保甲制度来加强其统治特别重视。1898 年8月,日本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发布第21号律令和《保甲条例》,规定为防范台湾“匪徒”骚扰与四处“流窜”,保持地方统治秩序的安宁,必须在台湾实行保甲制度。强迫全体居民“依土地状况或家族关系”相互结为保甲,10户为甲,设甲长一人,10甲为保,设保正一人。保正和甲长须由经日本殖民政府确认无“违法”行为的“良民”担任。《保甲条例》还规定:保正须经州知事或厅长的认定批准方可任职;甲长须以郡守、支厅长或警察署的认定批准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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