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身份遂可延用无忧。
此等问题,自会视之,或不免有陈腐琐碎之嫌。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乃非同小可。对于内渡之初,备受地方劣绅攻讦之丘逢甲,尤其关系重大。倘不予解决,即将贻人以“身家不清”之口实。宵小环伺,乘机倾轧,则退且难以安身立足于广东原籍,遑论进而充分利用社会地位继续开展爱国事业。此为丘氏递呈之具体原因也。其丙申广州之行,似亦非漫游,而系专为递呈而行。
丘逢甲之此类问题,且亦与其弟树甲有关。移居合法与否,事同不赘。由“台湾府学粤籍廪生”,“改归粤省生员”,事关考试资格。能否“准应(粤省)乡试”,事关科场入仕。故“归籍”呈文因兄及弟,附并述焉。同为不得不禀请之实际问题。
其三,出奏者为谭钟麟、许振yī@①。谭为两广总督,许为广东巡抚。同省督抚,会衔奏事,合情合例。以粤省地方大吏,代奏请归粤省原籍之呈,亦属份内职责,顺理成章。
至《丘传》所言,系由许振yī@①“邀约刑部侍郎廖寿恒(原注:1889年丘赴京会试时,廖任是科总裁)联名上奏朝廷”云云,恐出误传。许为外(地方)官,廖为京官,而竟“联名上奏”,揆之事理,似难为信。
如光绪十五年,即1889、丘赴京会试中式、廖任是科总裁之年,便有大学士张之万被参“接纳外官”一案。虽以查无实据、毋庸置议结案,而上谕犹曰:“张之万宣力有年,受恩深重,不得因被人奏参,遇事引嫌却避,惟当小心谨慎,益加奋勉,力图报称,用副朝廷委任至意”云云(《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十五年十月己卯)。其京官、外官之间关系,应各如何“小心谨慎”,已可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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