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土地买卖,也存在典押、租佃等地权交易形式,这些交易体现在古代文书契约当中,今日所能见到的契约,以明清两代为主。但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对产权形式并无严格界定,各种交易形式往往含混不清。我们如何通过这些含混的情况去理解古人的经济关系呢?
日本学者岸本美绪指出:“……(以往)或明或暗地作为这些研究基本前提的都是西洋近代法的各种概念和以生产关系为中心的发展阶段论,而这些理论前提是否能够提供理解中国社会中契约关系的有效框架现在看来却很成问题。”(注: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原载滋贺秀三主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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