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们先来看一张典型的典契。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课、杞柳、松柏等,有承父遗下股份十五股,应得一大股,开垦公田二段,过坑二丘,厝角一丘,共叁丘,坐贯南枋寮庄,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载在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欲将此田典出於人,先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典主叶坪观出首承典,即日同中叁面言约时值典价佛面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课兄弟亲收足讫,愿将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为业,不敢阻挡。保此田业系是课兄弟应得承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来历交加不明为碍。若有此情,系课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言订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满之日,应备足字内银赎还;如过限无银赎回,依旧照字内耕管行用。此系凭中甘愿,不敢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赁,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课兄弟亲收典契字内佛面银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八年十月日。
从上契来看,典之意义,明显地是以不动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如上契以土地作为借银60元的担保。但如果以近代法理学概念为框架来看的话,标准的担保物权应是抵押权。典权则是含糊不清的,在西方法学框架中存身不牢的。清代台湾原也存在抵押借贷,称为胎借,所谓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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