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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女真社会氏族制度的瓦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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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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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e]。这里所反映的显然是满族过渡到农业社会以后形成的财产观念,突出了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重视,与其早先的私有财产范畴不完全符合。明代后期建州女真婚俗:“婿家先以甲胄弓矢为币而送于女家,次以金杯,次以牛二头马二匹,次以衣服奴婢,各因其家之贫富而遗之”[③e]。《满洲实录》卷一记努尔哈赤十九岁分家时所得“家产”,包括“aha ulha”,即“阿哈、牲畜”。可见女真人早先的私有财产有弓矢(既是生产工具又是武器)、牲畜、奴婢、衣物等等,仅限于动产,不包括农业居民视为生命之源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渔猎、游牧民与农耕民在私有制发展过程上是有所差异的。对游牧部落说来,被占有和再生产的事实上只是畜群而不是土地,而土地在每一个停留地都暂时为共同利用。土地的长期集体所有,是由游牧生产迁徙不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这方面,女真人与之不无相通之处。传统的采猎经济使他们难以固着于一块土地。即使在栖息一地时,总是在一年当中的大部分时间外出行猎,因此难以形成土地私有观念。一直到进入国家时代,女真(满族人)真正成为一个农业民族以后,这种观念才逐步形成。
尽管在私有财产的范畴上与传统农业民族有如上差别,其个体家庭经济的壮大依旧是氏族制度瓦解的催化剂。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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