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看似天足,却是“内缠外放,暗塞许多滥棉”,其骨子里的小足观念仍没有改变(注:《禁售女鞋示文》,《娱闲录》5册,1914年9月16日,“游戏文”,46页。)。
正因为放足如此困难,趋新士绅才有希望“官力”介入的要求。而官方介入并渐居主导地位后,反缠足的成效就直接与历届政府是否进行了认真、持续的努力相关。清末新政时期,几任总督都曾刊布劝禁妇女缠足的告示。但在官吏更替的过程中,有时新任官吏并未马上发布告示,便使百姓感到无所适从。光绪三十年的《万国公报》中有来自洋商的信息说,四川资州有一妇人“因前任川督曾出告示严禁缠足”,遂为女儿放足,“迨后川督易人,旧任去而新任来,并未重申*”,又将其女儿已放之足缠上(注:《成都天足会近状》,《万国公报》,22738页。)。从前面的叙述可知,其实新任总督不久也有*,但自戊戌变法以来,因新政措施常有反复而致使一般人追随困难,应非个别现象。
前引广东澄海县举人彭鑫等就是每有一任新官到任就要上书禀请出示。1906年巴县新县令上任,举人冯渐达等人恳请县主出示晓谕的禀文也说,放脚一端,“虽叠奉上谕及各大宪示劝”,并“各处张贴,民非不见也”,但四乡妇女仍缠之如故,既因各乡“里正之阳奉阴违,不为实力开导”;也“由习染太深,骤难改革,即间有愿解放者,亦以县主无示,疑信参半”。他们认为,“报章中之文告,不如父母官之晓谕为尤亲切”,故恳请新任长官示谕(注:“举人冯渐达等禀恳示谕妇女放足饬各里正监保力为提倡演说申明公益文”,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四川省档案馆档案,清6巴县全宗,卷号2240,缩微号21。)。在“前示已经迭出”的情形下仍希望新任的当地“父母官”再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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