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庵编《歌谣与妇女》,《民国丛书》4编60册,上海书店1992年影印本,210-211页。)清末士绅已认识到婚嫁问题是老百姓不愿放足的主要顾虑,但他们并没有提出什么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措施来解决不缠足妇女难嫁的问题。女儿的婚嫁问题既然未得到解决,宣传也就没有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惑与需求,收效自然不大。因此,劝归劝,缠归缠,缠足现象直到民初仍较普遍。全国如此,四川亦然。
综上所述,早期由民间推行的不缠足运动,到清末新政时期已得到政府比较积极的参与。奉到中央的劝谕令后,省府州县各级都付诸讨论,并实实在在地制定条例施行。随着“官力”介入程度的增加,不缠足思路经历了一个由单纯劝谕到劝、禁并重再到以禁罚为主的发展进程。最初朝廷主张重在劝谕,并没有下令禁罚。而部分因为士绅的要求,部分因为“官力”本身的惯性行为特色,地方政府终于突破了朝旨规定的范围,开创了以禁罚为主的反缠足新路。四川省谘议局和巴县议事会讨论时“有主张劝者,有主张惩者”的现象充分体现了这一进程的发展态势;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和官方都曾提出过奖励的方式,而最后是更多代表士绅一面的谘议局否定了奖惩并行的方式而独取惩罚。
清季四川(特别是赵尔巽督川时期)劝禁妇女缠足条例的规定,以及巴县、荣县劝禁妇女缠足的具体条例和措施,与民国时期官方禁止妇女缠足的条例大体颇类。都是先进行一定时期的劝导,再按年龄和逾期不放的时间给予一定的罚款。或者可以这样说,民国时期的官方不缠足运动不仅继承了清季的劝谕理论,而且大致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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