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四、陶氏绸号——激活区域经济的枢纽
陶氏家谱没有留下关于绸号内部经营管理的细节材料,但是结合其它史料和论著,我们仍然可以对此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江绸的经营单位是绸号或绸庄,当时也称账房(注:详见范金民《江南丝绸史研究》第九章第二节。该书1993年由农业出版社出版。)。账房普遍存在于丝织业发达之区,为机户提供原料,并从事丝绸贸易,“皆饶有资本之绸商,各埠有代彼趸卖之店,名为分庄。惟总店则称账房”(注: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55“实业八”考11329。)。镇江的丝织业“其原料购自江北及浙江、安徽、湖北、山东等省,由资本家设立绸号,广收丝经,散交各机户,计货受值”(注:《江苏省实业视察报告书·丹徒县》第31~32页。1919年。)。又据《清稗类抄》“江绸,为镇江出产之大宗。……开设行号者十余家。向由号家散放丝经,给予机户,按绸匹计工资,赖机织为生者数千口”(注:《清稗类抄》第十七册,农商类第88页。)。陶氏家谱虽未出现账房字样,但从行文内容看,绸号就是账房。
范金民在《江南丝绸史研究》第九章第二节中,对明清时期江南丝织业中广泛存在的账房,进行了非常细致地探讨,认为“早在鸦片战争前,账房就在江南各个城市的民间丝织业中居于支配地位”,账房实行领织制,即上文所说的“广收丝经,散交各机户,计货受值”。大体在这一制度下,账房是商业资本的代表。在清代,账房利用丝织生产场外分工发达的特点,“现成地将丝织生产从准备织造到后处理的各个工种纳入到它的生产体系,变形式上的分散为实际上的集中。”在这里我们看到账房在协调与组织丝绸生产中起着关键作用。至于原料进购和成品销售,作者认为账房“以放料领机的形式切断了生产者与原料市场和商品销售市场的联系。”这确实反映了实际情况。但是如果换一种说法,正是账房把进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和销售产品统一纳入自身的运营体制中,把这几个环节有机地联结起来,从而为丝绸生产开拓了一条顺畅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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