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婴是封建社会里人们处置不需要婴儿的主要手段。在传统父权制度下的农业社会中,溺弃婴孩的受害者又以女婴为主。溺女行为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一种社会习俗,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拟就溺女习俗本身、溺女盛行原因以及溺女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等三个主要方面来分析,以期引起人们关注这项社会恶习。
一、溺女习俗
溺女现象,源远流长,早在战国时就已流行,“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六反》)将无辜的生命扼杀于襁褓之中,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中已构成犯罪行为,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古代社会尤其是清朝时期对这种行为的犯罪性质已有认识。清朝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溺女问题,严禁民间溺女。康熙帝曾下令严禁抛弃婴儿,“凡民间贫不能养,弃所生子,或乳母主人子而弃其子者,皆善全之,俾得长育。其弃而不养者,严禁。”(《清圣祖实录》,卷43)光绪皇帝也曾下谕:“溺女必与严惩,归娶无从俭约。正其本原,籍挽薄俗。”(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第269卷,户部,蠲恤)与此同时,清政府还采取种种措施,诸如在各地设立女婴堂、保婴会等慈善机构收养女婴,以期减少溺女行为,但溺女行为仍相当普遍。可见传统风俗力量之强大。
清末,溺女现象在华北地区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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