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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华北地区的溺女习俗

时间:2007-3-10 10:51:29  来源:不详
    其次,贫穷是女婴被溺的直接原因。清末,政府财政因连续不断的战争以及巨额赔款而陷入匮乏之境。本已脆弱不堪的小农经济受战乱、灾荒的打击濒临崩溃。农民终日劳作,不得温饱,还要承受政府差派的苛捐杂税,生活几近赤贫。由于缺乏抚养子女的必要的经济条件,而又没有控制生育的观念和手段,所以唯一的办法是溺婴,不仅是溺死女婴,迫不得已男婴也一样溺死,河南邓州“食指若繁,贫民恒丰岁不饱,故溺女成风。”[5]通过这种原始的、野蛮的控制人口增长的手段,来减轻生存压力。而在依靠简单劳动进行生产的农业社会中,从社会生产方面,奠定了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女性作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忽视。人们往往认为家庭中抚养的女孩越多越贫困,这使女性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中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尊严。

    近代以来,外国传教士大量进入中国,他们对中国人早已司空见惯的事情感到震惊。当一位外国女传教士指责她的有弱女行为的女教徒们残忍时,这些女教徒对她的指责大为不满,反驳到:“难道你认为我们不关心自己女儿吗?新婴儿将夺取他人嘴中的粮食时我们怎么办呢?”所以,女传教士后来“非常理解经济压力迫使父母杀死女婴的痛苦”。[6]  再次,清末以来华北地区婚姻论财习俗也是产生溺女行为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因婚嫁费用过高而溺死女婴的行为主要发生于富有家庭。父权社会实行聘娶制婚姻,要求男方家庭出聘礼,女方家庭出嫁妆。近代以来,婚姻论财的风气越来越严重,不仅看重男方的聘财,女方的嫁妆同样被看重,但论财婚俗主要强调殷实富有家庭的嫁妆,“男女婚嫁,女之母家殷实者,妆奁费固由母家担任。若系贫苦无力之家,则妆奁费由男家暗行给付女家,置备一切。”[7]一般而言,嫁妆的多少与家庭的社会地位成正比。清末,社会地位的高低主要以家庭拥有的财产为标准来衡量,越是富有的家庭,嫁妆也越多。山西举人刘大鹏在日记中曾对此现象做过记载:“妇家于去日已将妆奁送来,约值千余金。论者犹以为薄,谓妇家曹姓富甲于晋阳一川,而送此区区之奁,乌足以厌人心……”。[8]嫁妆负担过重,是富裕家庭溺女的重要原因,“富家之所以溺女者,非育之艰,乃嫁之艰耳。乡俗嫁赀日□倍厚,恒自罄产,不厚则为富家厌薄,且有因之而弃妇者,妇人之见,以为异日使其女不见重于夫家,不若即死堕地之初为尤得也,坐是相习成风,往往富家尤盛”(《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7,户政4)。

    此外,传统社会对女性的诸多禁忌与约束,在现实生活中也给家人、给自身造成许多烦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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